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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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创投国十条”)中,提出“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守信红名单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全行业发挥信用记录和信用约束作用,为行业建立公允、透明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提供便利条件,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定和精神,发布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
守信红名单制度主要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推出,即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向股权类资产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具体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早期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项目)、风险投资基金(即:VC,投资于中期项目)和PE基金(投资于后期项目)。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在此郑重提醒:守信红名单不构成投资者的投资依据,也不作为投资者资金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应该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以下为《中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实施方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向股权类资产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具体包括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早期投资基金(投资于早期项目)、创业投资基金(即:VC,投资于中期项目)和PE基金(投资于后期项目)。
第三条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是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归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领导,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通过整合私募股权投资尤其是母基金投资及相关领域资源,构建良性的私募股权母基金投资和创新创业生态链条,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 守信红名单申请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与净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核心管理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管理经验;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到账总规模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守信红名单时至少在管一支基金;
(四)基金管理人至少有一个完整的项目退出记录(母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有一个子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记录)。
第三章 守信红名单遴选程序
第六条 守信红名单将于2023年2月1日开始申报,申请遴选守信红名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出申请。为不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负担,守信红名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由于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大致掌握一手且详尽的中国股权投资行业各家管理机构的数据和资料,而且会通过中国证监会相关登记备案网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登记备案网站、信用中国、商业查询平台等进行初步审查,因此会对守信红名单有相对准确的判断。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初步筛选审查后,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会进行审核与评定,每个季度评审一次。守信红名单通过后,将在母基金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号:mjjyjzx)与母基金研究中心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将在守信红名单通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正式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获评守信红名单后,将获得守信红名单的二维码证书,并由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授权母基金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和在母基金研究中心的官网对外发布。
第十条 对于获评守信红名单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的认定覆盖该机构所控制的其他所有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满一年前的一个季度,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接到守信红名单申请后将会对该基金管理人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如果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层和司法机关等的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未加以改正的,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将不会受理该基金管理人的守信红名单申请或将该基金管理人移出守信红名单。
第十三条 对于2020年4月以来,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发布的守信红名单,将予以承认和延续。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母基金分会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一:私募股权母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
第一条 私募股权母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分为两类,政府引导基金与市场化母基金。
第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如下:
第三条 市场化母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如下:
附件二: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
第一条 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分为三类,早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PE基金。
第二条 早期投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如下:
第三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如下:
第四条 PE基金管理人守信红名单评定标准如下: